近期,深圳某公司申請注冊的381件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局統統駁回,原因是該公司的商標申請行為明顯超出正常經營活動需要,屬于惡意注冊行為,因而商標局對該公司的商標申請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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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規定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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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斷提升對惡意注冊、囤積商標的打擊力度,在商標注冊審理中就對申請商標進行了“把關”,力爭從“源頭”上解決惡意注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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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判定系爭商標申請人是否具有惡意,需要考慮哪些方面的因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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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爭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曾有貿易往來或者合作關系;
(2)系爭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共處相同地域或者雙方的商品/服務有相同的銷售渠道和地域范圍;
(3)系爭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曾發生過其他糾紛,可知曉在先使用人商標;
(4)系爭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曾有內部人員往來關系;
(5)系爭商標申請人注冊后具有以牟取不當利益為目的,利用在先使用人有一定影響商標的聲譽和影響力進行誤導宣傳,脅迫在先使用人與其進行貿易合作,向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或者侵權賠償金等行為;
(6)他人商標具有較強獨創性;
(7) 其他可以認定為惡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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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資源有限,我們在進行商標申請時應以實際使用為目的,不囤積、不惡意注冊,遵守市場秩序,共同促進市場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