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對于專利電子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以電子文件形式向申請人/專利權人發出的各種通知書、決定或者其他文件,應當怎么確定收到日?
答:根據《關于專利電子申請的規定》(局令第五十七號)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專利電子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以電子文件形式向申請人/專利權人發出的各種通知書、決定或者其他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申請人/專利權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據《專利電子申請系統用戶注冊協議》第三條和第七條的約定,電子文件的發出記錄以國家知識產權局數據庫記載的為準。電子文件的實際下載日晚于發文日的,不影響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該電子文件發文日和推定收到日的認定。國知復專[2021]000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因申請人/專利權人未按照本協議使用專利電子申請系統,造成其不能正確、完整接收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電子文件的,由申請人/專利權人承擔責任。申請人/專利權人主張其不能正確、完整接收該電子文件的責任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應當由申請人/專利權人承擔舉證責任,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說明理由,并附具相應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