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商標注冊

哪些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

閱讀:1007 2021-11-02 11:07:20 來源:知識講堂 作者: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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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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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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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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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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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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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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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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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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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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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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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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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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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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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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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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