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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丨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注意義務及侵權責任有哪些?

閱讀:1003 2022-03-28 08:41:29 來源:知識講堂 作者:管理員

關于網絡提供者的注意義烏及侵權責任,作品著作權部審查員朱欣悅作出相關解答。一起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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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網絡服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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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包括提供下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一) 網絡接入、域名注冊解析等信息網絡接入、計算、存儲、傳輸服務;(二) 信息發布、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絡支付、網絡預約、網絡購物、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信息網絡應用服務;(三) 利用信息網絡提供的電子政務、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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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網絡服務提供者需承擔怎樣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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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網絡服務提供者需要承擔被動注意義務。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提供信息儲存空間或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要求刪除相關內容或斷開鏈接,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將通知書轉送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網絡用戶。這一規定體現了避風港規則的核心內容,即通知-刪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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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條例》限制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范圍,這意味著并非所有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都應承擔此項注意義務。提供自動接入、自動傳輸、自動存儲空間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并不能接觸并精準識別網絡用戶利用其服務傳輸的內容,要求他們采取相應措施未免過于嚴格。因此縮小“網絡服務提供者”范圍是精細化立法的體現,有利于網絡技術、網絡服務產業更好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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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現有技術水平基礎上,網絡服務提供者還需要承擔預防侵權的注意義務。這類注意義務目前在法律中沒有明確具體內容,但是結合現有的法律規定和現實情況,網絡服務提供者需要根據自身技術水平采取主動預防侵權措施,例如建立侵權預警機制。針對多次被侵權的內容或同一網絡用戶的重復侵權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需要采取相應的合理措施,例如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熱播或知名的作品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國家版權局公布重點作品版權保護預警名單,這一舉措成為網絡服務平臺自身預防侵權行為的有效依據,有效減少了網絡侵權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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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履行注意義務過程中損害了享有正當權利的網絡用戶的合法利益,用戶該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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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一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新增了“反通知”規則,即“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這一規定為用戶提供了有效的維權渠道。另外,如果因為網絡用戶錯誤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造成享有正當權利的網絡用戶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發出通知的網絡用戶應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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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權利人沒有及時發現侵權行為并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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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無論權利人是否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都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否則將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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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僅代表答主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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