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2001年12月7日第17/2001號《商標法》(最新由2011年3月4曰第2/2011號法修改)。“西班牙專利商標局”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西班牙語。西班牙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在先使用”主張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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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西班牙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注冊日起算;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6個月;續展有效期10年 2.申請人須在西班牙商標注冊后5年內使用西班牙商標,否則,任何人可能以五年不使用為理由申請撤銷該商標 3.在西班牙獲準注冊的商標可在巴阿里群島(BalearicIslands)、加那利群島(Canary Islands)、位于北非的休達自治市和梅利利亞自治市(Territories of Ceuta and Melilla in Northern Africa)等西班牙屬地獲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