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是指,經商標管理機構依法核準注冊的商標。相比于未注冊商標而言,注冊商標的權利主體對其商標依法享有專用權,他人不可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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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提到的相同或相似商品/服務,即是指注冊商標的類別。為了便于商標檢索、審查、管理等工作,所有商品及服務被劃分為45個類別,形成了商標分類表。申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申請注冊行業相關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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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每一個注冊商標都是指定用于某一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的,商標權利人享有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上的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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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我們已經擁有了一件注冊商標,但是想要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之外,享有商標專用權,還需要重新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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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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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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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注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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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如需就同一商標圖樣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之外取得商標專用權,無論新增商品或服務是否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構成類似商品或類似服務,均應另行提出新的商標注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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