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風港原則最早出現在美國1998年制定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其基本含義可以概括為網絡服務提供商提供的目錄、索引、鏈接中的內容如果侵犯他人權利,而服務商自身沒有惡意并及時刪除侵權內容的情況下,可以不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按照我國當前著作權侵權責任認定的法理邏輯,權利人有權通知服務提供者移除可能侵權的內容,其確定責任的條件基本上就是對“紅旗規則”的移植,即網絡服務提供商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平臺實施侵權行為卻不加刪除就要承擔連帶責任。
201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該規定的第7、8條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商構成間接侵權的前提是實施了幫助和教唆侵權行為,其主觀過錯包括“明知”和“應知”,但是也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商不需要對用戶上傳的內容進行事前審查。第11條中規定,服務提供者如果有直接經濟利益來源于用戶侵權的作品,就需要對用戶的侵權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
那么,網絡服務提供商只要刪除上傳內容就可以不用承擔侵權責任了嗎?
?
首先要明確的是避風港原則只能排除損害賠償責任,即不用支付賠償金,而刪除侵權鏈接本來就是侵權責任中的停止侵害責任。其次避風港免除損害賠償責任的基礎是《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0-23條的情形,即明確表示其只是為服務對象提供存儲空間,沒有改變服務對象上傳的信息,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知道用戶的行為侵權等。網絡服務提供商接到侵權通知后應及時移除侵權內容,但是同時規定如果平臺明知或者應知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就要承擔連帶責任。